珲政办发〔2016〕63号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7-01-18 14:16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切实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将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州内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以全州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6%以上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延边州确定的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州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州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四、补贴发放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要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可从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解决。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组织实施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由市政府统一启动和中止,市物价局负责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组织民政、财政、社保和统计局定期开展会商,牵头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改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附件: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珲春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组 长:陈广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邢天林 物价局局长

成 员:曲锦升 财政局副局长

金炳柒 民政局副局长

张国强 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金成华 统计局副局长

李 响 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物价局副局长李响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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