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给予了如下优惠政策:
一、海关总署
1、监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2、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3、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4、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5、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
6、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不含交通运输工具),予以免税。
7、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8、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9、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型材料,予以保税。
10、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11、2009年开始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将区内货物配送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联企业。
保税物流功能特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从事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相关业务,企业享受海关实行的“境内关外”制度以及其他税收、外汇、通关方面的特殊政策。主要包括:
⑴保税仓储:货物在进入保税仓库环节以及存储期间,不征收进口关税,免批文,不受配额限制;
⑵简单加工: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进行包装、分拣、贴唛,换唛、分拆、拼装等流通性加工;
⑶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存储可经简单加工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
1、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4、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以退还所含的增值税。水、电、气分别按6%、13%、13%的税率予以退税。
三、商务部 、外汇局
1、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2、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4、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四、税收政策
(一)企业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二)、房产税
1、自用房屋:原值x70%x1.2%;
2、租用房:年租金x12%。
(三)、营业税:租赁收入x5%。
(四)、个人所得税
1、中国人:起征点为2000元人民币;
2、外国人:起征点为4800元人民币。
(五)、印花税:按帐簿的科目贴印花税。
(六)、土地
1、契税:土地出让金(或所支付价款)x5%;
2、使用税:土地面积x2.50元/平方米.年(内资)
(七)、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工程造价x4.83%。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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