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0-03-11 00:00

一、鼓励重大工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位和企业转型升级

1.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购地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世界500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相应标准上浮。

2.租用经开区所属厂房类项目,实施重大项目落位租金减免政策,根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对于轻资产进驻的符合经开区产业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企业单位面积贡献(营业收入或区级税收),给予租金减免;对研发类(企业及研发机构)和平台类(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平台)项目,根据研发成果或单位面积贡献给予租金减免,对经过管委会认定的研发类和平台类项目,给予装修补贴或企业拎包入住服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双创类、孵化类轻资产企业,经第三方评估后给予企业租金减免;对引进的轻资产企业总部,按区级综合贡献给予企业奖励。

3.鼓励股权基金发挥产业支撑作用。对在经开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金融机构,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经管委会认定,对股权基金公司高管按年度个人区级综合贡献,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通过股权基金、金融机构投资吸引区外企业到经开区落位,且经管委会认定的,予以股权基金或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4.鼓励企业租用经开区厂房。对于经过管委会同意为区内企业实行租金减免的国有企业,按市场评估价格,对于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也可以采用租赁、购买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解决新入区项目落位问题。对于符合经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入驻工业企业,落位经开区内的社会厂房或办公楼,经管委会审核确认后,5年内,按入驻企业年度区级贡献的100%给予出租方奖励。

5.对新建成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生产企业,企业自购地或租赁厂房起两年内如期达产后,3年内按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入驻专业园区的轻资产类企业,三年内按照区级综合贡献的100%给予连续三年奖励,第四、五年按照区级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自第六年起参照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增长率,给予企业增量部分20%-100%奖励。

6.设立管理创新奖。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世界500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企业确保将资金拨付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7.对首次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平台且保持稳定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平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8.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确保将资金拨付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9.工业企业获得新药(包括仿制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开始销售起前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和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新获得一个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该产品在区内实际投产的,自开始销售起前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和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产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对年度工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新增省外主机厂配套的企业,根据其贡献和省外占比情况,按新上项目年度销售收入0.6%,在其产品的生命周期内给予企业物流费用补贴,每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1.现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技改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照机器人采购金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单独补助(此部分不计入实际固投);其中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企业投产达效、区级贡献,按照技改项目新增营业收入的0.6%,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外奖励。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其中,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按照比上年新增营业收入的0.6%,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外奖励。企业确保将资金拨付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12.对新引进的工业机器人制造企业的区内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5%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综合贡献。其中对于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方面成功实现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的企业,经认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综合贡献。注册、纳税在区内,但生产地在区外的企业同样适用本条款。

13.支持工业总部注册地迁入。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埠生产企业将总部(包括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工商和税务关系迁入经开区,按其迁入后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综合贡献部分予以全额返还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税务关系落位在经开区的该总部高管,在总部迁入后连续三年,按年度个人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14.支持上市企业迁入。主板上市的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埠生产企业将总部的工商和税务关系迁入经开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政策条款。鼓励企业开发和生产解决国家或服务急需的产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按到位专项资金1:1的比例予以支持。

16.鼓励汽车安全软硬件为主要特色的安全产业发展。对新建成的提供汽车主被动安全系统和产品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建成后第一个自然年度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17.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数据信息、现代商贸、高端物流等符合经开区服务业产业规划的企业总部。对通过认定的新入驻及已落位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总部经济载体要求的商务楼宇运营主体,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总部等,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18.区内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使用区内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支付的云服务费超10万元,按当年实际支付云服务费的1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及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区内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政策支持。

19.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跨国电商平台企业、全国性电商平台企业在经开区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开展经营属地化建设的,奖励额度上浮10%。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按长春市专项奖励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其中落位在综保区内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配套扶持资金上浮20%。

20.鼓励域外物流企业实行本地结算。对于为区内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且首次在经开区体现营业收入和税收的物流企业,五年内按照区级综合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

21.对经开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型仓储、高端物流,智慧物联网基地等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建设后补助。

22.新入区的检验、检测、认证、信用评估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运营补助。

23.支持传统商业加快转型。对区内实施统一收银、结算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商业网点、综合体项目,入库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金额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经认定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商业网点、综合体项目自其实施统一收银的当年起,连续5年,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24.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年增长率达1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现有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0万元,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25.对新增入库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且保持稳定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达到国家统计入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

26.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7.对首次认定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按长春市相应到位资金1:1的比例予以奖励。

28.对新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长春市专项奖励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29.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30.由经开区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获得资金总额的50%给予事后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31.对项目荣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的牵头企业,参照国家、省级相关奖励资金,按1:1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2.由经开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由经开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认定后,每引进或培育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对所在孵化器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3.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级科技奖项一等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到经开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购房补助。

34.对具有突出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根据行业带动及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

36.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37.对于区内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实现“转板”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奖励。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支持标准上浮10%。对于在域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至经开区的,视同上市(挂牌)予以支持。

五、附则

(一)本政策对外整体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问题由各责任部门解释。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未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五年内工商、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经开区,发生迁离的,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政策1-3条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4-16、26-37条及附则部分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17-25条由三产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二)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三)本政策条款除特殊说明外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长春经开区(包括综保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数据统计、海关备案(涉及综保区海关业务)的企业。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配套优先采购本区域内企业产品。

(四)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长经技管规〔2019〕1号)终止执行。但对本政策执行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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